(1)毕业证书每年申请两次:上半年6月,下半年12月。具有毕业资格的考生每年6月初或12月初应办理相关毕业手续。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2)县(市、区)自考办按照省自考办提供的“研究生登记(初卷)”和考生毕业申请材料审批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根据国家毕业证书电子注册考试中心的要求,县(市、区)自考办将相关信息记录下来,输入计算机,并在《研究生登记表》中填写自动生成的毕业证书编号(一式三份)。
(4)县(市、区)自考办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和登记软盘一起到市(州)自考办。
(5)市(州)自考办必须严格按照省自考办颁发的毕业资格考试内容和要求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毕业生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打印名册,复印软盘。
(6)市(地级)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考办报送毕业生档案和报名软盘,省自考办统一打印“研究生登记册(正式卷)”和“毕业证”。
(7)市(地级)自考办负责将考生照片粘贴到毕业证上,并将毕业证放入研究生登记表首页,同时负责人的工作,将按照省自考办印制的毕业生登记簿(正式卷)交毕业生档案。
(8)省自考办将按照“研究生卷(正式卷)”的顺序,对不同市(州)自考办提交的毕业生档案进行整理整理,并注明捆绑数量和档案数量。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发给审查人员。移交文件时,应认真核对编号,严格执行签字手续。
(9)考生要严格按照省自考办颁发的毕业资格考试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核,特别是对研究生名册、研究生登记表、毕业证等相关信息逐一进行核实,拒绝审批不同信息的档案资料。
(10)考试学校应当在批准档案的《研究生登记表》中,在考生意见栏加盖“同意专业(本科)毕业”意见章和时间戳。
(11)考试学校应当在已批准的《研究生登记表》和《毕业证书》上加盖印章。拒收材料应退回原袋,失效原因应在袋面和“毕业卷”备注栏中注明。同时,拒收材料按专业登记。“研究生名单”必须由评审人签字,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盖章。
(12)审查人员将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考办报送批准的档案(含合格、不合格档案)。
(13)省自考办将对考官学校审核的毕业生档案进行最终审核,并将批准的“研究生名单”报省自考办主管主管审批。省考试院办公室按照批准的《研究生名册》进行检查盖章。
(14)审批的“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省自考办、考生单位留一份。
(15)省自考办将按专业分类,装订成册备案。
(16)省自考办将办理完毕的《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证书》,向各地自考办发放,各地自考办负责向考生发放。
(17)省自考办及时将毕业证证书号输入到毕业生信息库中,并按规定时间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
(18)毕业证办理完毕,由省自考办向各主考学校提供《毕业生名册》和《毕业生登记表》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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